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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尿管残留腹内 患者获赔2.9万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03-10 进入【西山论坛】
本网讯(记者黎俊荣) 导尿管断裂,残留患者腹内一年多。日前,鄂城区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损失29083.1元。
原告周某某于2003年10月14日在鄂城某小区工地务工时,不慎从四楼坠下。周某某被送往市内某医院抢救治疗,10月16日作了“L1椎体压缩骨折内固定术”,11月5日带导尿管出院。因手术后出现截瘫及尿道管狭窄症状,在被告市某医院的建议下,2005年初周某某来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进行治疗,被发现膀胱内残留一截断的导尿管,并诊断为:腰L1椎体陈旧性压缩并不全瘫;尿道狭窄。周某某认为被告某医院存在医疗过失,2007年12月诉至鄂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为:某医院行椎板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手术无明显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周某某第一腰椎骨折并不全瘫及尿道狭窄结果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周某某尿道狭窄原因诸多,其中原发性损伤可以形成,如脊髓压迫等,但客观存在的膀胱异物存留感染、反复导尿可以加重尿道狭窄的程度和相应症状及体征。司法鉴定周某某“尿道狭窄”伤残程度为8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医院仅对导尿管残留存在过失,尿道异物残留,加重了原告周某某尿道狭窄的程度,故被告某医院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核定原告周某某的各项损失为145415元,并依据原告“尿道狭窄”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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