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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廉租住房配租实施细则出台 5个程序申请 6种行为将被收回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04-09 进入【西山论坛】
本网讯 (记者黎俊荣)近日,我市出台了《鄂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及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租、后期管理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细则》规定,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房屋产权属于政府所有。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根据《细则》,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或本户的房屋所有权证)、《鄂州市社会救助证》或《鄂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属于孤、老、病、残等情况的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家庭证明,或者市医疗保险机构核发的《鄂州市城镇居民大病门诊治疗卡》,或者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细则》明确规定,主城区廉租住房配租有5个程序:申请家庭向住所地社会救助站提出申请,社会救助站受理、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会救助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报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审核材料合格,在《鄂州日报》、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的,组织申请人摇号、排序、选房,并公布配租结果;申请人按房产部门通知签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各区和开发区,申请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向住所地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在政府信息栏上公示,然后报区房产部门复核。 《细则》还规定,已进行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如不接受实物配租,原则上不再享有廉租住房配租资格;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享受了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其租赁住房补贴取消。房产部门每6个月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现如下6种行为,廉租房将被收回。即: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的;将廉租住房承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擅自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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