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盛鑫睿 通讯员周燕语)租房合同到期后,租客未搬离且擅自将房屋转租获利,这笔意外之财究竟该归谁?房东发现转租行为却长期沉默,是否等于默许?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并明确写明“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B公司亦未腾退房屋,反而悄悄将部分空间转租给第三方甲、乙两户,收取租金牟利。同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擅自转租,但未立即提出异议或采取收回房屋等措施。直至2025年4月,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的房屋占用费、赔偿损失,并返还全部转租收益。
庭审中,B公司辩称,A公司早已知晓转租事实却长期未反对,应视为默认同意;同时强调合同未约定转租收益归属房东,故无需返还所得租金。此外,B公司还主张其已于合同到期后搬离,不应承担后续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的核心在于房屋的使用与收益权。在原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存在擅自转租行为,由此产生的租金收益原则上仍归承租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转租发生在租赁期限之外。然而,B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房屋并对外转租,出租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B公司依法应支付房屋租金及其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指出,虽然合同明确禁止转租,但A公司在2023年11月即已知悉转租情况,却长达一年多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客观上具备收房条件而怠于行使权利,属于“权利沉睡”,导致损失扩大,对此扩大部分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共计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主动履行全部义务,A公司亦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双方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活动中,租客应在合同期满后及时交还房屋,杜绝擅自转租牟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违约赔偿风险;房东一旦发现房屋被转租或逾期占用,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而导致损失扩大。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转租、收益归属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从源头预防纠纷发生。
编辑:王韵